撤销婚姻重大疾病的认定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精神疾病: 第1053条第1款规定的“重大疾病”,包括其他弱智者和精神病人。第一,结婚行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具有结婚行为能力,其结婚并未违反法律、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违反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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