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别人店名,最高是怎么处罚的?
引言:四川的一家米粉店用袁隆平院士的姓名作为店名,当地的市场监管局责令该米粉店拆除相关的标志。虽然说店家获得了销售袁隆平鲜米的权利,但是这并不代表可以用袁隆平院士的姓名来命名店铺,这触犯了不正当竞争的法规。
并且依据违法所得的数额按一定的倍数进行罚款。侵犯商标行为情节的,可以依据《刑法》的规定,按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被侵权人与侵权人就侵权赔偿问题有争议的,可能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法律主观:要看具体情况。有以下两种情况: 已经核准的 公司名称 享有名称权,与 商标 同名不存在侵权。但未经核准的公司名称可能侵权。
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这就便成是一种诱导消费者了。显然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不受法律保护,不等于就是违法。)从心里的角度,楼主好是潜意识的在用“体育明星姚明”的名字在进行盈利。所以,建议还是不要用这样的别人名字为自己的店取名。
法律主观:盗用他人商标的会被工商行*管理部门处罚。
在取店名的时候应该多加小心,避免与别人的店名相似,因为那样的店名不仅不利于店铺长久发展,还有可能会涉及侵权方面的问题,所以开店取名是有可能会关系到侵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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