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姓名的15条理由是什么?
第九种,有的人因为原名与同族或邻近人的名相同或谐音容易分不清谁是谁而改名。第十种,名字生僻或者笔画太多,容易被人读错或写错而改名。第十一种,自己离婚了或遭受其他重大打击,想走出阴影成为一个新的自我而改命。
正当理由是:重名了,最好写跟亲戚重名,这样才能通过审批。或者要求村委会出具更改姓名的原因证明,只要理由符合规定,不给改可到上级公安机关投诉。
姓名中因为有谐音,便很容易让人产生岐义,并引起人们的嘲弄或者尴尬的情景出显,同时成为人们开玩笑的谈资,产生某种滑稽的效果。
过继、收养。这属于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比如对于入赘、过继或被人收养而要求变更改姓名的,只要证明材料齐全,也会准予变更。
改名字最好的理由就是“重名”。根据《中华人民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十八条,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提出申请,并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写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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