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名字的法律法规依据
法律分析:目前没有法律规定只能更改一次或者两次姓名,想更改姓名是可以的,但是必须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
名字文字字义或发音与习俗相冲突或粗俗不雅;与人事、学历或其他重要档案姓名不一致的;其他人为理由正当。
新命名、更名的人名用字应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对依法被剥夺权利、正在被通缉、受到刑事追诉、服刑的人员,一律不予更改姓名。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申请修改姓名被拒绝,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从法理上来说,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公民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行*诉讼来维护自己合法的姓名权。
须提交单位、学校人事部门准予变更证明,属在校学生的,应提交所在学校准予变更证明。
不过自然人并不是随意地改名,如果想要变更自己的姓名的,应当依照有关的法律规定,向有权办理姓名变更的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与此相配套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户口登记条例》规定了自然人变更姓名的具体办法。
名字是可以改的,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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